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已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