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标准化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