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一)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三)检举揭发标准化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