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转移被登记保存的产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