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转移被登记保存的产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