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职务。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有权使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进行现场勘察;有权查阅、复制与被监督的标准化行为相关的票据、账册、合同、文件、业务函电、图纸等资料。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和检验人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