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