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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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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已废止
巡察部门的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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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