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公安局对巡察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决定、裁决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