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察部门应制作案件移交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一)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需吊扣、吊销驾驶证及其他证照的;

(三)按规定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有关部门对巡察部门依法移交的案件应当接收,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巡察部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