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察部门应制作案件移交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一)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需吊扣、吊销驾驶证及其他证照的;(三)按规定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有关部门对巡察部门依法移交的案件应当接收,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巡察部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