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巡察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开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决定书;

(二)实施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给被处罚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三)没收财物应当开列清单,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四)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法律权利。

禁止超出确定的巡察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