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已废止依照本条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由巡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处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