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由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