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由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