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申请交换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交换双方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交换。

馆藏文物交换双方应当对文物交换情况予以记录,对文物档案作相应变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