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应当提供不低于所借文物估价的相应担保。出借方应当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借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