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陈列、展出文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库房。(二)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三)有相应的文物保存柜架,一级文物和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有专柜。(四)有与文物收藏、陈列、展出等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