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陈列、展出文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库房。

(二)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有相应的文物保存柜架,一级文物和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有专柜。

(四)有与文物收藏、陈列、展出等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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