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可能集中埋藏文物的地区进行勘查,经核实后划定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内擅自挖掘和进行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