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因自然原因发现地下文物,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发现人报告后应当立即保护现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并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