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