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保护、档案抢救等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