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案件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