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至少应当有二人参加,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关公务证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