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