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二)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销售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在市场上销售劣质商品的行为,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的工商所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