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下列条件和服务:(一)代印代制假冒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铭牌和包装物的;(二)仓储、运输的;(三)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四)提供物资、资金、账户、场地和设备的;(五)提供其他条件和服务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