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下列条件和服务:

(一)代印代制假冒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铭牌和包装物的;

(二)仓储、运输的;

(三)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

(四)提供物资、资金、账户、场地和设备的;

(五)提供其他条件和服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