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因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因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死亡的,侵害人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