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已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已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