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因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