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用户和消费者因假冒伪劣商品受到损害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投诉,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