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