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