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八条已废止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