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