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