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