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