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承包经营的集体公益林地,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等。

农民对承包的集体商品林地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收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