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连续两年荒芜或者擅自改变为非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

退耕土地还林地、防沙治沙林地和集体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依法继续承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