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连续两年荒芜或者擅自改变为非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退耕土地还林地、防沙治沙林地和集体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依法继续承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