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