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已废止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器进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无明显积尘。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应当有自然通风管井或者机械通风装置,便器无粪迹尿垢。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