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供水水质的卫生管理,其所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单位应当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仍不改正者,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