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宾馆、高级饭店每日更换,其他旅店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