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