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已废止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