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与金融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的财政预算收入。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