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与金融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