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加强财源建设,努力增加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管理自治县的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都由自治县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