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