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