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事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和维护土地的权属,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禁乱占滥用耕地。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发。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