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扶贫规划,并把贫困山区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